养老院连锁 -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助资金使用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养老服务促进条例》《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及《宁波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资金规范管理的通知》(甬民发〔2024〕76号)、《宁波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甬财综〔2024〕414号)、《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余政办发〔2024〕25号)等,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市(包括上级补助)、乡镇(街道)二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助的资金。补助对象包括在乡镇(街道)、村(社区)等设置的区域性和5A级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城乡居家养老服务站,以及由社会力量举办并经依法登记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 社会力量运营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相应的补助资金应当谁承接谁享受。
第三条 管理原则
运营管理应遵循适度普惠与保障基本相统一,普遍性与个性化服务相并重,服务供给与服务需求相匹配,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区域性和5A级居家养老服务机构除直接提供居家养老服务外,需与城乡居家养老服务站错位发展、相互补充,为城乡居家养老服务站提供服务支持,发挥服务补缺、服务链接、服务增能作用。分批分步推进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一体化运营,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重点开展专业照护、协助失能评估、康复护理、助餐助浴、上门服务等服务,辐射带动、指导支持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各类为老服务场所要发挥服务老人“第一线”优势,重点开展探访关爱、助餐送餐、文化娱乐、代买代办、服务转介等服务。
补助资金使用坚持财政资金引导、鼓励社会投入的原则;坚持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坚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城乡均衡、精准高效、科学评估”的原则。
第四条 补助资金标准
根据上级相关文件要求,制定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考核办法。根据机构等级、年度运营投入、服务老人数、服务成效等考核情况给予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助。根据《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甬民计〔2017〕39号),年度运营补助除宁波、我市财政补助外,各乡镇(街道)根据各自实际情况进行补助。补助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际,适时进行调整。 没有实质性服务内容,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等工作未按照要求落实的,老年人投诉多或者运营不正常、不规范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不给予补助资金。
第五条 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场所设施的维修维护、设施设备添置(添置更换确保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正常运营必需的设施、设备)、人员聘用、用水用电用气等日常开支,以及采购服务、开展为老服务活动、政策性综合保险费支付等项目。
第六条 严格市级预算拨付管理。
兼顾政策落实和各地需求,建立市级预算执行动态跟踪机制,定期跟踪市级预算补助资金推进情况,对预算未按规定及时分解下达、预算执行进度慢、补助资金闲置沉淀等情况进行通报,并在下一年预算安排中视情扣减;对获得市督查激励以及预算执行进度绩效优秀的乡镇(街道)给予一定资金倾斜。
第七条 健全服务机构考核奖惩制度。
居家中心(站)的运营考核逐步实现由属地乡镇(街道)负责,民政局对乡镇(街道)考核结果抽查复核。各地应建立健全辖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运营考核管理办法(绩效管理制度),建立与实际运营投入和服务绩效相挂钩的奖惩考核制度,激励引导机构增设项目、提升水平、主动服务、下沉站点、保持站点活动常态开展。对于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助等资金量较大且与老年群众直接相关的项目,可引入行风监督员、满意度测评等强化社会监督作用。
第八条 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改善养老服务供给。
贯彻落实《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姚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余政办发〔2024〕60号)、《余姚市居家养老服务一体化运营指导意见》(余民发〔2024〕19号)等要求,鼓励乡镇(街道)、村(社区)通过公开招标、合作建设等方式,委托国企、专业养老组织运营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丰富活动项目、增强服务功能、提升资金使用绩效。
第九条 规范服务机构资金账目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关于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甬民发〔2014〕92号)等有关通知要求,鼓励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并严格按照民办非企业相关制度要求规范财务日常管理。对于未登记法人或登记法人但未配备专职财务人员的中心(站),相关财务开支应交由乡镇(街道)三资(或具备条件的村社组织)代为管理,并健全财务收支管理制度,明确开支审核流程。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应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应设立专账,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及时、足额用于日常运营。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在规定的用途范围内使用补助资金,资金用于购买设备设施的,要做到账物相符,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要严格执行财政采购相关管理办法。 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经过招投标方式,确定运营方后,按合同拨付服务运营经费,运营方应当规范经费管理,应设立专账(确有困难的,必须要有收支明细账簿),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及时、足额用于日常运营,并积极接受审计、评估。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为老人提供的一般公益性服务实行零收费,日托、助餐、助洁、助浴等个性化服务及上门服务,可根据服务成本合理收费。运营机构应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运营机构不得违反老年人意愿强制服务,强制收费,不得开展涉及变相推销产品、非法集资等活动。
第十条 补助资金应当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擅自改变使用范围,不得用于以慰问等形式向老年人发放现金、实物等与资金补助范围不相符合的项目。
第十一条 各补助对象要规范使用补助资金,加强内控制度建设、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切实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审计和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健全综合监管机制。
注重运用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法人年检结果,及时发现并解决民非登记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运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推动建立规范的内部结构和财务制度,提升其自身发展与管理能力。将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与机构运营补助挂钩,激发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提升自身服务质量的内生动力。
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绩效评估和监督管理,及时跟踪检查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资金规范使用。市民政局每年按10%的数量比例抽取部分中心(站),开展补助资金绩效评价或审计,及时纠正资金使用不规范现象,对发现资金沉淀较多的应在下一年度预算安排中相应削减,评价、审计、测评结果作为服务机构年度考核(补助资金安排、拨付)与招标的重要参考。
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附则
(一)本指导意见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二)本指导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三)本指导意见试行期为四年,期间上级出台新政策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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