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院连锁 - 全国老龄办关于开展2025—2026年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创建工作的通知(附申请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老龄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老龄办: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入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决策部署,大力提升社区为老服务能力和水平,增强老年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持续推进老年友好型社会建设,经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老龄办)决定开展2025—2026年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创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2021—2023年创建工作的基础上,围绕创建工作目标、任务、流程和要求,按照《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创建指引(2025年)》,认真组织动员,加强培训指导,继续创建不超过2000个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深入挖掘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的典型做法,广泛宣传推广,发挥示范作用,促进老年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创建主体和名额分配
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创建主体为城乡社区,申报主体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已获得“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称号的城乡社区,不重复参与申报及创建。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村社区申报占比原则上不低于30%。
三、组织单位
创建工作由全国老龄办主办。全国老龄办组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老龄办为组织推荐单位,负责本地区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审核推荐。
四、工作程序和时间安排
(一)发布创建通知、开展创建培训(2025年5月—6月)
全国老龄办印发关于开展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创建工作的通知,发布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创建指引和评分细则,对创建工作进行部署。围绕创建工作目标、任务、流程和要求,对省级老龄办相关负责同志以及有关专家进行培训指导。
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老龄办结合创建实际开展培训,进行充分宣传和动员,扩大活动影响,引导各方参与,提高创建质量。
(二)社区自愿申报、省级统筹推荐(2025年7月)
符合条件的城乡社区按照自愿原则,对照《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创建指引(2025年)》,制定创建方案,填写《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创建申请表》,按程序向省级老龄办申报。
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老龄办对本地创建申报材料进行初审,遴选出创建方案科学合理的申报社区,填写《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创建申请汇总表》,于2025年7月底前按照分配名额向全国老龄办推荐。
(三)确定创建名单、持续跟踪指导(2025年8月—2026年5月)
全国老龄办对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报送的创建申报名单和创建材料进行审核,研究提出拟开展创建社区名单,并于2025年8月底前反馈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老龄办。
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老龄办公布开展创建社区名单,组建专家库,加大对开展创建社区的跟踪指导,加强宣传报道。
(四)评估验收(2026年6月—8月)
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老龄办对照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创建指引和评分细则,组织对本地区创建对象进行评估,研究提出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推荐名单(评估分达到90分以上),填写评估认定材料和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推荐汇总表,于2026年7月底前报送全国老龄办,并会同全国老龄办开展老年友好型社区典型案例征集。
全国老龄办组建评审委员会,对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上报材料进行集中评审,并抽取部分社区进行现场核查验收。
(五)组织公示和认定发布(2026年9月)
全国老龄办综合集中评审和现场核查结果,提出第四批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拟命名名单并在民政部、中国老龄协会门户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根据公示结果确定第四批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名单,并进行命名、授牌。
(六)总结推广典型经验(2026年10月—12月)
全国老龄办会同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老龄办发布老年友好型社区典型案例,组织开展典型经验宣传,持续推进老年友好型社区建设。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筹推进。各地要高度重视创建工作,充分发挥老龄工作委员会的统筹协调作用,制定创建工作方案,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及时解决创建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积极推进创建工作。要充分发挥本地专家的技术支持和指导作用,推动创建工作规范化、高质量开展。
(二)认真负责,严格把关。各地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对创建工作加强指导,对创建对象严格把关,确保符合创建要求。对于工作不认真负责、审核把关不严、不合格申报材料较多的省份,全国老龄办将视情核减创建名额并予以通报批评。
(三)改进作风,严明纪律。创建工作要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各地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不得给基层安排与创建工作无关的任务。评审过程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坚决杜绝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切实减轻基层负担。要主动公开活动开展情况,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一旦发现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全国老龄办将予以严肃处理。
(四)选树典型,加强宣传。各地要积极选树创建工作典型,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广播以及互联网等媒介开展宣传。全国老龄办通过老年友好型社区典型案例征集推广,指导各地持续推进老年友好型社区建设,提升社区为老服务能力和水平。
(五)强化监督,动态管理。各地要加强对已命名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了解有关情况。全国老龄办将以随机抽查等方式,开展监督复核,复核结果不合格或者不符合标准的,及时取消资格,予以摘牌。
六、有关事项
请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老龄办于2025年7月31日前,以省为单位向全国老龄办报送创建申请材料(《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创建申请表》《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创建申请汇总表》);于2026年7月31日前,以省为单位向全国老龄办报送创建推荐材料(《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创建评估报告》《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推荐汇总表》)。
请将每个社区(村)创建申请表(创建评估报告)命名为“××省××市××县××社区(村)创建申请表(创建评估报告)”,连同创建申请(推荐)汇总表统一保存在“××省(区、市)创建材料”文件夹中。所有申报材料均需报送Word电子版及签字盖章后的PDF扫描件。
民政部老龄工作司联系人:黄琨
联系电话:010-58123187
中国老龄协会联系人:李净达
联系电话:010-58122112
中国老年报社联系人:何立军
联系电话:010-58122315
电子邮箱:laonianyouhao@126.com
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斜街4号中国老年报社
邮 编:100020
附件:1.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创建指引(2025年)
2.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创建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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