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院连锁 -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养老机构安全管理的意见》

养老机构安全直接关系老年人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社会和谐稳定。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养老机构安全管理,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标本兼治,健全完善养老机构安全管理机制,压紧压实各方责任,全面排查、分类整治、强基固本,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风险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
到2026年底,深入排查整治养老机构存量安全风险隐患,推动安全风险隐患动态清零。到2027年底,因地制宜加强人防、物防、技防,养老机构本质安全水平明显提升。到2028年底,养老机构安全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巩固完善,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深入排查整治安全风险隐患
(一)建立常态化联合检查机制。
各地民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聚焦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防汛等方面,协同推进养老机构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联合制定检查事项“一张表”,实现“一表通查”。最大限度减少检查频次,实地检查原则上应组织多个部门联合开展,尽量降低对养老机构正常运营服务活动的影响。县级各有关部门按规定每年至少对辖区内养老机构开展1次联合检查。
(二)加强安全风险隐患分级管理和分类整治。
各地民政部门要建立养老机构综合安全风险隐患动态评估机制,根据安全风险隐患类型、严重程度等,确定辖区内养老机构安全风险等级。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一院一策”研究制定整治方案、开展分类整治。
(三)推动重点设施设备更新改造。
督促指导养老机构全面清理整治违规使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消防设施停用失效、老年人居室使用非不燃性实体墙分隔等问题,使用通过强制性认证的电气线路、插座等,有效消除火灾隐患。推动养老机构配置智能烟感、一键报警等装置,进一步采取措施提高火灾预警能力;配置智能摄像头、毫米波雷达等智慧安防产品,发挥电子哨兵作用,监测异常事件并实时预警,提高安全防控水平;加强必要的应急通信托底装备配备和升级更新。
三、进一步压实主体责任
(四)全面压实负责人责任。
督促养老机构主要负责人履行依法登记、备案承诺、履约服务、质量安全、应急管理、消防安全等第一责任人责任,健全养老机构全员安全责任体系,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安全管理职责、任务和考核标准等。养老机构负责人要定期组织消防设施设备维护保养检测,确保完好有效,定期组织房屋安全体检、安全风险隐患自查自改,不断提高养老机构安全管理、风险防控能力和水平。
(五)设立安全员岗位。
督促养老机构设立安全员岗位,负责参与制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应急演练,督促指导从业人员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参与开展安全巡查、检查,对安全管理提出改进建议等。养老机构应在显著位置设置安全责任人、安全员、街道(乡镇)属地监管责任人公示牌。
(六)强化“日巡查、月检查”制度。
督促养老机构建立健全标准化、规范化的“日巡查、月检查”制度,组织专人每日巡查、每月检查安全管理状况,及时排查整治安全风险隐患,增强安全风险隐患早发现、早处置能力。督促养老机构加强内部监督,鼓励入住老年人及其家属等积极参与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和报告安全风险隐患。
(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能力。
督促养老机构结合实际制定针对性、操作性强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重点明确失能老年人转移疏散路线、方式等,加强应急物资储备,鼓励配备相应应急救援装备;新建、改扩建的养老机构建立中度和重度失能老年人生活单元、照料单元安全防护体系;按照养老机构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规范等要求配齐养老护理员等从业人员,确保发生突发事件时具备充足、有效的应急力量;按要求设置避难间、无障碍通道等安全疏散设施,配备担架、轮椅、呼救器等安全疏散辅助器材;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实战性应急演练,提高从业人员、入住老年人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自救互救能力。
(八)强化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督促养老机构加强负责人、安全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常态化、标准化安全知识培训和警示教育。各地民政、消防救援部门联合组织养老机构消防安全培训,推动从业人员学习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和实操技能。各地民政部门将安全应知应会知识以及转移疏散、应急处置等实操技能纳入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竞赛内容。
四、全面压实监管责任
(九)加强行业管理。
各地民政部门要按照职责细化明确养老机构安全管理责任清单、任务清单,加强养老机构运营安全监管;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防汛等方面安全风险隐患的,立即督促养老机构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书面告知有关部门依法处置,联合有关部门紧盯问题整改,确保隐患消除到位;全面落实《养老机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健全养老机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机制,按照职责开展养老机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上级民政部门通过适时调度、“四不两直”等方式及时掌握工作落实情况,对下级民政部门责任落实不到位、排查不扎实、抓问题整改宽松软的,按规定通过函告、通报、约谈等手段督促限期整改。
(十)强化综合监管。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要求,强化责任落实,健全完善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全过程全链条监管机制,共同做好养老机构隐患排查、安全宣传、应急救援和处置等工作。建立健全常态化协同联动机制,加强信息互通共享、问题线索移送、安全风险隐患防范化解、协同处置等,强化“检查—整改—评估—销号”闭环管理,增强综合监管合力。健全完善养老机构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风险隐患责任倒查机制,对发生安全事故或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不力的,倒查排查整治工作情况,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十一)完善准入和退出机制。
行业管理部门和综合监管部门要高效办成开办养老机构“一件事”,健全常态化推进机制,整合机构备案、成立登记、规划核实、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等环节,强化新开办养老机构建筑、消防等安全条件审查,加强联动审批备案和协同监管。对不符合安全管理要求且不具备改造条件或安全风险隐患无法消除的养老机构,在妥善转移安置入住老年人的前提下,依法依规通过关停并转等方式推动有序退出,形成优胜劣汰的良性发展格局。
(十二)强化属地管理责任。
各地要指导新建养老机构在选址时充分考虑安全风险隐患,避开洪水风险区、地质灾害危险区等灾害事故高风险区域;对灾害事故高风险区域内已建成的养老机构,分类采取防护加固措施或搬迁。强化事前预防,加强对洪涝、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的监测预警,组织有关部门对养老机构进行隐患排查和风险研判,优先将养老机构纳入转移安置和救援范围,切实做到应转尽转、应救尽救。将养老机构作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重点保障对象,优先保障入住老年人就医用药,畅通就医、转诊绿色通道。
(十三)加强安全管理队伍建设。
各地要培养一支既懂养老又懂安全的养老机构安全检查干部队伍,定期开展检查执法理论和实操培训,提高法治化、规范化水平。邀请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防汛等领域专家和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检查,采取“民政干部+职能部门干部+行业专家”模式,提升安全风险隐患识别精准度。
五、着力加大要素保障力度
(十四)加快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
推动健全养老服务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体系,加强养老机构准入、运营、退出全链条管理,强化监管手段和措施,提升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各地要聚焦安全突出问题,因地制宜加强养老机构安全管理法治化建设。
(十五)强化标准规范约束。
出台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养老机构基本规范等强制性国家标准。加快修订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明确新建养老机构选址、建设、设施配置等标准要求。结合养老服务设施类型、规模等因素,科学确定建筑消防、防震等标准。加强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等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监督,做好有关推荐性标准支撑配套,鼓励社会组织、企业制定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提升行业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十六)夯实基层安全管理基础。
各地要统筹健全覆盖城乡的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和提升养老机构安全管理水平,依托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和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建设县级综合养老服务管理平台,依托乡镇(街道)敬老院、优质民办养老机构等改扩建为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充分发挥安全管理作用。支持在有需求的农村地区因地制宜改扩建一批安全达标的养老机构,推动农村养老服务提质增效。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实行“乡院县管”改革,推动乡镇(街道)敬老院由县级民政部门直管,实现标准化、规范化管理。
(十七)切实保障安全投入。
各地要健全落实养老机构安全管理资金保障机制,统筹现有资金渠道,对属于政府投入责任的事项提供必要资金支持。推动养老机构改造提升、安全设施设备提档升级,在政策、技术等方面积极支持民办养老机构、农村地区养老机构解决先天不足、老化破损、技防水平低等问题。压实养老机构安全管理责任,督促养老机构加强安全管理投入。
各地要强化组织实施,统筹好加强安全管理和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关系,将加强养老机构安全管理与养老服务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养老服务领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等有关工作有机结合、一体推进。各级民政部门要发挥老龄议事协调机制作用,加强信息共享、风险研判、协同处置。各地民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确定阶段性目标,分解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分工,细化落实举措、强化跟踪指导,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本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措施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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